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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13]67号)

发布日期:2013-06-07   来源:合肥市招商局    阅读: 次
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政[2013]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机构:
  《合肥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1日  

合肥市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
(试行)     

  为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结合合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3.建立《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双千工程”项目库分为《产业升级项目》、《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两化融合示范项目》四类,实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滚动发展。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发布一次“双千工程”项目计划安排,在充分征询公众意见、修订完善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4.推进工业企业扩大投资和技术改造。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双千工程”项目库》、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其中对智能语音、量子通信及公共安全、智能制造、平板显示、新能源汽车、生物技术及新医药、集成电路、光伏与新能源等爆发性增长源项目,以及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再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5%的补助。       
  5.加快项目投资进度。对全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除享受5%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外,分别再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开工且当年竣工、单体投资5000万以上的新开工项目,除享受5%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外,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合肥地区综合配套率必须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其它扶持政策。
  三、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7.支持小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8.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由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业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政策。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当年新发生贷款利息金额50%的财政贴息。同一企业贷款利息补贴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9.支持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发展。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扶优扶强、定向培育”的原则,对优选的高成长性工业企业,采取合同约定发展目标的办法,给予发展资金支持。对约定到2015年发展目标(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并对超额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20%以上的,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缴税收中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的实得额。
  10.支持大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11.对年产值10亿元以下、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在我市纳税额持平或增加的,给予经营管理团队(限名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0%的奖励;对年产值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在我市纳税额持平或增加的,给予经营管理团队(限名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奖励。
  第9、10、11条款不重复享受。
  12.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因产销分离等非市场因素影响,造成当年在我市纳税额较上年减少的,不享受本政策各项奖补条款。
  13.为促进大型工业企业细化分工和技术进步,鼓励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对因分离造成企业管理成本或税费增加的,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补,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四、鼓励工业企业技术创新
  14.推进品牌示范(试点)企业建设。对被评定为国家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和省级、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首台(套)装备奖励。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50%配套资金支持。
  16.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给予企业产品研发团队一次性5万元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17.质量奖。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1)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且当年获得全国质量奖、安徽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在已获国家、省奖励之外,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获批筹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给予示范区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争创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鼓励工业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从企业、行业、区域做好两化融合试点示范。
  (1)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工业园区、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为工业企业或行业发展搭建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大力推进“翔计划”工程。重点支持200户成长性中小企业开展网络搜索营销业务,按照每年每户5000元标准给予支持。
  (5)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软件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19.支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对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和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对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含5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以外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100吨(含1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1.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凡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加快工业园区等平台载体建设
  22.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对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100万元、5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建设。
  23.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为鼓励开发区、县(市)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建设符合规划和用地条件的多层标准化厂房,实行以奖代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4.支持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对新获省特色产业基地称号的给予开发园区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省财政特色产业资金项目扶持的给予50%的市级资金配套。
  七、附则
  25.投资补助政策兑现的资金,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50%,县(市)区财政承担50%。属市辖四区和开发区(含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四县和巢湖市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与县(市)财政分别兑现。
  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兑现的资金,属市辖四区和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与各区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四县和巢湖市参照本政策执行,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
  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奖励资金按企业税收缴库级次,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共同承担。属市辖四区和开发区(含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市财政与区财政按8∶2比例承担兑现。四县和巢湖市范围内的企业,市财政与县(市)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兑现。条款内容涉及对企业税收奖励的额度,除有明确规定外,均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本市留成部分。
  26.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统一申报受理。属投资补助类的项目,按半年申报,其它各类奖励按年度申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在2周内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27.申请政策支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依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按时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统计部门报送企业月度主要财务指标信息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一套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8.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资金审核、兑现程序的监督。
  29.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30.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